海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时间:2009/3/26地区:全国
来源:
公告摘要
琼财采[2009]30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省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资金采购。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协议供货采购除外),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活动。未申报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采购。
四、政府采购物品要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产品。
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目 录 项 目备 注
一、货物类
1.一般办公设备:
计算机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碎纸机
移动存储设备
2. 电器设备
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摄影、摄像器材
3. 网络设备
交换机
路由器
不间断电源
服务器
工作站
磁盘阵列
硬件防火墙
4.计算机通用软件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5.公务用车 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
6.电梯
7.办公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
1.公务车维修
2.公务车保险 省本级按省政府支持农业保险要求与农险捆绑另行通知
3.公务车加油
4.国际机票定点采购
5.印刷项目 批量10万元以上
6.会议酒店
(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类: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教学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含配套磁带)、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保安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及电力设备、制冷设备、锅炉、工程机械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养护设备、档案保密设备、船舶、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制服。
2.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扩建,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消防工程。
3.服务类: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网络维护、中央空调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在2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项目采购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不论金额大小,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和实行定点服务采购,在中标的供货商处采购;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可以自行采购。
四、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品目
下列采购品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投影机、复印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不间断电源、家用空调、汽车、摩托车、杀毒软件、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移动硬盘、显示器。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其他规定与本范围、标准不符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省财政厅批准。
六、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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