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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证号/编号 | 权利人姓名(被继承人) | 坐落 | 面积 | 用途 | 权利类型 | 继承人 |
HK* | 苏诺 | (略) 美兰区美祥横路2号和风·江岸小区7号楼25层2单元2-2501房 | 178.34 | 住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苏敏、林明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龙华区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一楼受理窗口,联系人:刘延润,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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